中(zhong)央企業(ye)合規管理辦法
(2022年(nian)8月23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(yuan)會令
第42號公布 自2022年10月(yue)1日(ri)起施行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(che)習近平法(fa)(fa)治思想,落實(shi)全面(mian)依法(fa)(fa)治國(guo)戰略部署,深化(hua)法(fa)(fa)治央企建(jian)設,推動(dong)中(zhong)(zhong)央企業加(jia)強合規(gui)(gui)管理,切實(shi)防控風險,有力保障深化(hua)改革與高質(zhi)量(liang)發展,根據《中(zhong)(zhong)華人(ren)民共和(he)國(guo)公司法(fa)(fa)》《中(zhong)(zhong)華人(ren)民共和(he)國(guo)企業國(guo)有資(zi)產(chan)法(fa)(fa)》等(deng)有關(guan)法(fa)(fa)律法(fa)(fa)規(gui)(gui),制定本辦法(fa)(fa)。
第二條 本辦(ban)法適用于國(guo)(guo)務院國(guo)(guo)有(you)資產監督管理委員(yuan)會(以(yi)下簡稱(cheng)國(guo)(guo)資委)根據國(guo)(guo)務院授權履(lv)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企業。
第(di)三條(tiao) 本辦法所稱(cheng)合規(gui)(gui),是指企業經(jing)營管理行(xing)(xing)為和員工(gong)履職行(xing)(xing)為符(fu)合國家法律法規(gui)(gui)、監管規(gui)(gui)定、行(xing)(xing)業準則和國際條約(yue)、規(gui)(gui)則,以及公(gong)司章程(cheng)、相(xiang)關(guan)規(gui)(gui)章制度等要(yao)求。
本(ben)辦法所稱合規風險,是指企業及(ji)其員工在經營管(guan)理過程中(zhong)因違(wei)規行為引發法律(lv)責任(ren)、造成經濟或者(zhe)聲譽損失以及(ji)其他負(fu)面影響(xiang)的可能性。
本辦法所(suo)稱合規管(guan)理,是(shi)指企業(ye)以(yi)(yi)有(you)效防控合規風險為(wei)目的(de),以(yi)(yi)提升依法合規經(jing)營管(guan)理水平為(wei)導向,以(yi)(yi)企業(ye)經(jing)營管(guan)理行(xing)為(wei)和員工(gong)履職行(xing)為(wei)為(wei)對(dui)象(xiang),開展的(de)包(bao)括建立合規制(zhi)度、完善運行(xing)機制(zhi)、培育(yu)合規文(wen)化(hua)、強(qiang)化(hua)監督問責等有(you)組織、有(you)計劃的(de)管(guan)理活動。
第四條(tiao) 國資委負責(ze)指導、監督中央(yang)企業(ye)合(he)規(gui)管理工作(zuo),對(dui)合(he)規(gui)管理體系建設情況(kuang)及(ji)其有效性進行(xing)考核評價,依據相關(guan)規(gui)定對(dui)違規(gui)行(xing)為開展責(ze)任追(zhui)究。
第五條(tiao) 中央企(qi)業(ye)合規管理工(gong)作應當遵循(xun)以(yi)下原則:
(一(yi))堅持(chi)黨的領導。充分發揮(hui)企業黨委(黨組)領導作用(yong),落實全(quan)面依(yi)法治(zhi)國戰略部署有關要(yao)求,把(ba)黨的領導貫穿合規管理全(quan)過程(cheng)。
(二)堅持全(quan)面覆(fu)蓋。將合規要求嵌(qian)入經營管理(li)各領域(yu)各環節,貫穿決策、執(zhi)行(xing)、監督全(quan)過程,落實(shi)到各部(bu)門(men)、各單位和全(quan)體員工,實(shi)現多方聯(lian)動、上下貫通(tong)。
(三)堅(jian)持權責(ze)(ze)清(qing)晰。按照“管(guan)業務(wu)必(bi)須管(guan)合(he)(he)規(gui)”要求,明確業務(wu)及職能部門(men)(men)、合(he)(he)規(gui)管(guan)理部門(men)(men)和監督部門(men)(men)職責(ze)(ze),嚴格落實員工合(he)(he)規(gui)責(ze)(ze)任,對違規(gui)行為嚴肅(su)問責(ze)(ze)。
(四)堅持務(wu)實(shi)高效(xiao)。建立健全符合企業實(shi)際的(de)合規管理體系,突出對重點領域、關鍵環節(jie)和重要人員的(de)管理,充分利(li)用大(da)數據等信息化手(shou)段,切(qie)實(shi)提高管理效(xiao)能。
第六(liu)條(tiao) 中央企業應當在機構、人員、經費、技術等(deng)方面為(wei)合規管理(li)工(gong)作提供必要條件,保障相關工(gong)作有序開展。
第二章 組織和(he)職責
第七條(tiao) 中央企業(ye)黨(dang)委(黨(dang)組)發揮把(ba)方向、管(guan)大局、促(cu)落實的領導作用,推(tui)動合規要求(qiu)在本企業(ye)得到嚴格(ge)遵循和落實,不斷提(ti)升依法合規經營(ying)管(guan)理水平。
中央企(qi)業應當嚴格遵守黨內法規制度(du),企(qi)業黨建工作機(ji)構在黨委(黨組)領導下,按照(zhao)有關(guan)規定(ding)履行相應職責,推動相關(guan)黨內法規制度(du)有效貫徹落實。
第八條 中央企業董事會發揮定戰略、作決(jue)策、防風險作用,主要履行以(yi)下(xia)職責:
(一)審議批準合規管(guan)理基本制度(du)、體系建設方案和(he)年(nian)度(du)報告等(deng)。
(二(er))研究決定合規(gui)管理重大(da)事(shi)項。
(三)推動完善合規管理體系并對(dui)其有效性進行評價。
(四)決定合規(gui)管理部門設置及職責。
第九條(tiao) 中(zhong)央企業經理層發(fa)揮(hui)謀經營、抓(zhua)落實、強管(guan)理作用,主(zhu)要履行(xing)以下職責(ze):
(一)擬訂合規管理(li)體(ti)系建設方(fang)案,經董(dong)事(shi)會批(pi)準后組織實施(shi)。
(二)擬(ni)訂合(he)規管理基本制(zhi)度(du),批準(zhun)年度(du)計(ji)劃等,組織制(zhi)定合(he)規管理具(ju)體制(zhi)度(du)。
(三)組織應對重大合(he)規風險事(shi)件。
(四)指(zhi)導監督各部門和所(suo)屬單位(wei)合規管理(li)工作。
第十條 中央(yang)企業主要(yao)負(fu)責人作為推進法(fa)治建設第一責任(ren)人,應當切實履行依法(fa)合(he)規經(jing)營(ying)管(guan)理重要(yao)組織者、推動(dong)者和(he)實踐者的職(zhi)責,積極推進合(he)規管(guan)理各項工(gong)作。
第(di)十一條 中央(yang)企業設(she)立合(he)規(gui)委員會(hui),可以與(yu)法治建設(she)領導機構(gou)等(deng)合(he)署辦公(gong),統籌協調合(he)規(gui)管理工作(zuo),定期召開會(hui)議,研究(jiu)解決(jue)重(zhong)點(dian)難(nan)點(dian)問題。
第(di)十二條 中央企(qi)業應(ying)當結合(he)實際(ji)設立首(shou)席合(he)規官,不新增領(ling)導崗位和職數,由總法律顧問兼(jian)任,對企(qi)業主要(yao)負(fu)責(ze)人(ren)負(fu)責(ze),領(ling)導合(he)規管理部(bu)門組織開(kai)展相關工(gong)作,指導所屬單位加強合(he)規管理。
第十三(san)條 中央企業業務及職(zhi)能部門(men)承(cheng)擔(dan)合(he)規(gui)管理主(zhu)體責任(ren),主(zhu)要履行以下職(zhi)責:
(一)建立(li)健全本(ben)部門(men)業務合(he)(he)規管理制度和(he)流(liu)程,開展(zhan)合(he)(he)規風險識別評估,編制風險清單(dan)和(he)應對預(yu)案。
(二)定期梳理重點(dian)崗(gang)(gang)位合規風(feng)險,將合規要求納(na)入(ru)崗(gang)(gang)位職責。
(三)負(fu)責本部門經營管理行為的合規審查。
(四)及時報(bao)告合規風險(xian),組織或者(zhe)配合開展應對處置。
(五)組織或者配合開展違規(gui)問(wen)題(ti)調查和整改(gai)。
中央企(qi)業(ye)應當(dang)在業(ye)務(wu)及職能部門設置合(he)規管理員,由(you)業(ye)務(wu)骨干擔(dan)任,接受合(he)規管理部門業(ye)務(wu)指(zhi)導(dao)和培訓。
第十四(si)條 中(zhong)央企業(ye)合規(gui)管(guan)(guan)理部門牽(qian)頭負責本企業(ye)合規(gui)管(guan)(guan)理工作,主要履行以下(xia)職(zhi)責:
(一)組織起草合規管理基本制度(du)(du)、具體制度(du)(du)、年度(du)(du)計劃和工作報告等(deng)。
(二(er))負責規章制度、經濟合同、重大決(jue)策合規審查。
(三)組織開(kai)展(zhan)合(he)規風險識別(bie)、預警和應(ying)對處置,根據(ju)董事會授權(quan)開(kai)展(zhan)合(he)規管理(li)體(ti)系有效性評價。
(四(si))受理職責范圍內(nei)的違(wei)規舉報,提出分類處置意見,組(zu)織或者參與對違(wei)規行為的調查。
(五)組織或者協助業務及職能部門(men)開展合規(gui)培訓,受理合規(gui)咨詢,推進合規(gui)管理信息化建設。
中(zhong)央企業應當(dang)配備與經營規模、業務范圍、風險(xian)水(shui)平相適應的專職合規管理人員,加(jia)強業務培(pei)訓,提(ti)升專業化水(shui)平。
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紀檢監(jian)(jian)察機構和審(shen)計、巡視巡察、監(jian)(jian)督追(zhui)責等(deng)部門依據有(you)關(guan)規定,在職權范圍內對(dui)合(he)規要求落實(shi)情況進行監(jian)(jian)督,對(dui)違規行為進行調查,按照規定開展責任(ren)追(zhui)究(jiu)。
第三(san)章(zhang) 制度建設
第十六條(tiao) 中央企(qi)業應(ying)當建立(li)健全合規管理(li)制(zhi)度,根據適(shi)用范圍、效力層級(ji)等,構建分級(ji)分類的合規管理(li)制(zhi)度體系。
第(di)十七條 中央企(qi)業應當(dang)制定合規(gui)管理基本(ben)制度,明(ming)確總體目標(biao)、機(ji)構職責、運(yun)行機(ji)制、考(kao)核評(ping)價、監督(du)問(wen)責等內容。
第(di)十八(ba)條 中央企業應(ying)當針對反壟斷、反商業賄賂、生(sheng)態環(huan)保、安全生(sheng)產、勞動用工、稅務(wu)管理、數據保護等重點領域,以及合(he)規風(feng)險較(jiao)高的業務(wu),制定合(he)規管理具體制度(du)或者專項指南。
中央企業應(ying)當(dang)針對涉外業務(wu)重要(yao)領域,根據所在國家(地區)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等,結(jie)合實際制定專項合規(gui)管理制度。
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法(fa)律(lv)法(fa)規(gui)、監管政策(ce)等變(bian)化情(qing)況,及時對規(gui)章制(zhi)度進行修訂完善,對執行落實情(qing)況進行檢查。
第(di)四章 運行機制
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合(he)規風險(xian)識別評(ping)估(gu)預(yu)警(jing)(jing)機制(zhi),全面梳理經營(ying)管理活動中的合(he)規風險(xian),建立并定期更(geng)新合(he)規風險(xian)數據庫,對風險(xian)發(fa)生(sheng)的可能性(xing)、影響程度、潛在后果等進行分析,對典型性(xing)、普遍性(xing)或者可能產生(sheng)嚴(yan)重后果的風險(xian)及時預(yu)警(jing)(jing)。
第二十一條(tiao) 中央(yang)企業應當將合(he)規審查(cha)作為(wei)必經程(cheng)序嵌入經營管理流程(cheng),重大決策事項(xiang)的(de)合(he)規審查(cha)意(yi)見應當由首席合(he)規官(guan)簽字(zi),對(dui)決策事項(xiang)的(de)合(he)規性提出明確意(yi)見。業務及(ji)職能部(bu)門(men)、合(he)規管理部(bu)門(men)依據(ju)職責權限完善審查(cha)標準、流程(cheng)、重點等,定期(qi)對(dui)審查(cha)情況開展(zhan)后評估。
第(di)二十(shi)二條 中(zhong)央企業發生(sheng)合規(gui)風險(xian),相(xiang)關業務及職能部門應(ying)當及時采(cai)取應(ying)對措施,并(bing)按照規(gui)定向(xiang)合規(gui)管(guan)理部門報告。
中央企業因違(wei)規行(xing)為引發重(zhong)大(da)法律糾紛案(an)件、重(zhong)大(da)行(xing)政處(chu)罰、刑事案(an)件,或者(zhe)(zhe)被國際組織制(zhi)裁(cai)等重(zhong)大(da)合規風險(xian)事件,造成或者(zhe)(zhe)可能(neng)造成企業重(zhong)大(da)資產損失或者(zhe)(zhe)嚴重(zhong)不良(liang)影響的,應當由首席合規官牽(qian)頭,合規管理部門統籌協調,相關部門協同配合,及時(shi)采取措(cuo)施妥(tuo)善應對。
中央企業(ye)發生重(zhong)大合規風(feng)險(xian)事件,應當(dang)按(an)照(zhao)相關規定及時向(xiang)國(guo)資委報(bao)告。
第(di)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違規問題整改機制,通(tong)過健全規章制度(du)、優化業務(wu)流程等(deng),堵(du)塞管理(li)漏洞(dong),提升依法合規經(jing)營管理(li)水平(ping)。
第二十(shi)四條(tiao) 中(zhong)央企業應當設(she)立違(wei)規舉(ju)(ju)報平臺公布(bu)舉(ju)(ju)報電(dian)話(hua)、郵箱或(huo)者(zhe)信箱,相關(guan)部門(men)(men)按照職(zhi)責(ze)權(quan)限受(shou)理(li)違(wei)規舉(ju)(ju)報,并就舉(ju)(ju)報問(wen)題進行(xing)調(diao)查和處理(li),對(dui)造(zao)成資產損失或(huo)者(zhe)嚴(yan)重不良后(hou)果的,移交(jiao)責(ze)任(ren)追(zhui)究(jiu)部門(men)(men);對(dui)涉嫌違(wei)紀(ji)違(wei)法的,按照規定(ding)移交(jiao)紀(ji)檢(jian)監察等相關(guan)部門(men)(men)或(huo)者(zhe)機構。
中央企(qi)業(ye)應當對(dui)舉報(bao)人的身份和舉報(bao)事項嚴格(ge)保(bao)密,對(dui)舉報(bao)屬(shu)實的舉報(bao)人可(ke)以給(gei)予適當獎勵(li)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(de)以任何形式對(dui)舉報(bao)人進行(xing)打擊報(bao)復。
第二十(shi)五條 中(zhong)央企業(ye)應(ying)當完善違規(gui)(gui)行為追責問(wen)責機制,明(ming)確責任(ren)范(fan)圍,細化問(wen)責標準,針對問(wen)題和線索及時開展調查(cha),按照(zhao)有關規(gui)(gui)定(ding)嚴肅追究(jiu)違規(gui)(gui)人員責任(ren)。
中央企業應當建立(li)所(suo)屬單位經營管理(li)和員(yuan)工(gong)履職(zhi)違(wei)規(gui)行(xing)為記錄制度,將違(wei)規(gui)行(xing)為性質(zhi)、發生次(ci)數、危害程度等作為考(kao)核評價、職(zhi)級評定等工(gong)作的重要依據(ju)。
第二十(shi)六(liu)條(tiao) 中央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合規管理(li)與法務管理(li)、內(nei)部控制、風險管理(li)等協同運作(zuo)機(ji)制,加強統籌協調(diao),避免交(jiao)叉重復,提高管理(li)效能。
第(di)二(er)十七條 中央企(qi)業(ye)應當定期開展合規(gui)管理體系(xi)有效性評價,針對重點業(ye)務合規(gui)管理情況適時開展專項(xiang)評價,強化評價結果運(yun)用。
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(qi)業應當(dang)將合規管理作為法治建(jian)設重(zhong)要(yao)內容,納入對所屬單位的考(kao)核評價。
第(di)五章(zhang) 合(he)規文化
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合規(gui)管理納入黨委(黨組)法治專題(ti)學習,推(tui)動企業領導人員強化合規(gui)意識,帶(dai)頭依法依規(gui)開(kai)展(zhan)經營管理活動。
第三十條 中(zhong)央企業應當建立常態化合規(gui)培訓(xun)機(ji)制,制定年度培訓(xun)計(ji)劃,將合規(gui)管理(li)作為管理(li)人(ren)(ren)員、重點(dian)崗位人(ren)(ren)員和新(xin)入職人(ren)(ren)員培訓(xun)必修內(nei)容。
第三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合規(gui)宣傳(chuan)教育(yu),及時發布合規(gui)手冊,組(zu)織簽訂合規(gui)承諾,強化全員(yuan)守(shou)法誠信、合規(gui)經營(ying)意(yi)識。
第三十二條 中央企業(ye)應當引導(dao)全體員(yuan)工自覺踐行合(he)(he)(he)規(gui)理念,遵守合(he)(he)(he)規(gui)要(yao)求,接受合(he)(he)(he)規(gui)培訓(xun),對自身行為合(he)(he)(he)規(gui)性負(fu)責,培育具有企業(ye)特色的合(he)(he)(he)規(gui)文(wen)化(hua)。
第六章(zhang) 信息化建設(she)
第(di)三十三條 中(zhong)央企業(ye)應當加強合規管理信(xin)息化建設,結合實(shi)際將合規制(zhi)度(du)、典(dian)型案例、合規培訓(xun)、違規行為記(ji)錄(lu)等納入信(xin)息系統。
第(di)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(ye)應當(dang)定期梳理業(ye)務流(liu)程(cheng),查(cha)找合規(gui)(gui)風險(xian)點,運用(yong)信息化手段將(jiang)合規(gui)(gui)要求和防控(kong)措施嵌入流(liu)程(cheng),針(zhen)對(dui)關(guan)鍵節點加強(qiang)合規(gui)(gui)審查(cha),強(qiang)化過程(cheng)管(guan)控(kong)。
第三十(shi)五(wu)條 中央企業(ye)應當加(jia)強合規(gui)管理(li)信(xin)息(xi)系統與財務、投資(zi)、采購等其(qi)他信(xin)息(xi)系統的互聯互通,實現數據共用共享。
第三十(shi)六條(tiao) 中央(yang)企業(ye)應當(dang)利用大數(shu)據等技(ji)術,加(jia)強對重點領域(yu)、關鍵節點的實時動態(tai)監測,實現合規(gui)風險(xian)即時預(yu)警、快(kuai)速(su)處置。
第(di)七章 監督問(wen)責
第三十七(qi)條 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(ding),因合(he)規管(guan)理不到位引發違規行為(wei)的(de)(de),國資(zi)委可以約(yue)談相關企業并責(ze)成整(zheng)改;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(de)(de),國資(zi)委根據相關規定(ding)開展責(ze)任追(zhui)究。
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(qi)業應當(dang)對在(zai)履職(zhi)(zhi)過(guo)程中因(yin)故(gu)意(yi)或者(zhe)(zhe)重大過(guo)失應當(dang)發(fa)現而未發(fa)現違規(gui)問(wen)題,或者(zhe)(zhe)發(fa)現違規(gui)問(wen)題存(cun)在(zai)失職(zhi)(zhi)瀆職(zhi)(zhi)行(xing)為,給企(qi)業造成損失或者(zhe)(zhe)不良影(ying)響的單(dan)位和人員(yuan)開展責(ze)任追究。
第(di)八章 附則
第三十(shi)九條(tiao) 中央企(qi)業應當根據本辦法(fa),結(jie)合實際制(zhi)定完善合規(gui)管理制(zhi)度,推動所屬單位建立(li)健全合規(gui)管理體系。
第四(si)十條(tiao)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參照(zhao)本辦法(fa),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合規(gui)管理工作。
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資(zi)委負責解(jie)釋(shi)。
第四(si)十二條 本辦法自(zi)2022年10月(yue)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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